关于校内研究所开展与企业合作的规定及要求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2-13 浏数:

关于校内研究所开展与企业合作的规定及要求

为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强化产学研一体化的校企合作机制,实现校企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现要求校内所有经正式发文成立的研究所(机构)开展与相关企业合作,规定如下:

一、各校内研究所(机构)必须与两家以上的企业挂钩,应以参与温州大学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共建的企业为优先对象,签定合作协议并备案。

二、鼓励各校内研究所(机构)与合作企业联合申报各类科研项目,鼓励合作企业委托各校内研究所(机构)完成横向课题,经费业绩计入研究所(机构)的年度考核。

三、鼓励各校内研究所(机构)人员申报的各项专利等成果向合作企业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技术转让经费可转化为横向课题经费,并计入年度业绩考核。

四、各校内研究所(机构)每年需至少派遣1名人员驻合作企业挂职三个月以上,按照校内挂职人员的规定办法实施。

五、各校内研究所(机构)需定期为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培训等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温州大学科技处

                                                         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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