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企业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兼职教师队伍是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兼结合优秀教学团队建设的客观需要。为了与行业企业共同打造一支校内外专兼结合、双师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学团队,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建设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兼职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聘任
(一)聘任对象
兼职教师的聘请对象主要是企业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高级技师、技师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或相关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等。
(二)聘任条件
被聘请为兼职教师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兼职教师主要是指来自行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受聘来学校从事咨询、管理、理论或实践教学的兼职人员。
2、兼职教师须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
3、担任理论课教学的兼职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专业与所学或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4、担任实践教学的兼职教师应聘专业应与所学或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2)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男性65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
二、主要工作内容
1、参加专业教学团队,按照教学计划承担紧缺课程或开设新课程的教学任务,参加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讨。授课方式可以是集中授课也可以是分散授课。
2、在校企合作企业指导学生专业技能训练和实习,或在校外实践基地指导学生生产实习和毕业设计。
3、来学校作学术报告、讲座,指导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开展学术交流、教学研讨等活动。
三、聘任程序
1、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请兼职教师的教研室可依据本办法在每学期末向校人事处提交《温州大学聘请兼职教师申请表》,并附拟聘人基本情况(包括技能等级证书、学历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报人事处。
2、经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3、主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人事处通知用人学院实施聘任,由用人学院与聘请对象签订学校统一印制的《温州大学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四份(用人学院、被聘请人、教务处、人事处各持一份)。未签订聘任协议书的兼职教师,学校人事、财务部门不予核发其相关津贴待遇。
4、兼职教师的续聘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待遇
1、承担理论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按聘期内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核发课时费。课时费标准按学院标准执行。
2、指导学生校外实习和实训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一般根据指导学生的人数、内容、时间),报主管校长审批。
3、聘请的技术指导、实验等工作的技能型兼职教师,按学校标准执行。
4、兼职教师的课时津贴由学院核算造表,随同学校专任教师课时津贴一并发放。
五、管理
1、日常管理。
来学院担任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须参加1~2个教学团队,兼职教师的教学、教改、教研等均纳入团队建设。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聘请教研室负责。
2、考核。
教研室要加强对兼职教师的考核,在各类教学检查和年度考评中,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要同等对待。聘约期满,聘约自动解除。由用人教研室按聘约对兼职教师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兼职教师,及时予以辞聘。造成教学事故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予以解聘。考核合格,工作需要的,可以续聘。由人事处办理相关兼职教师的解聘手续。
3、档案管理
教研室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和教学业务活动的各种资料,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六、其他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人事处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